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
| 索引号: | 11320724MB1807543H/2017-00117 | 信息分类: | 税收法规, |
| 发布机构: |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| 发文日期: | 2017-11-29 |
| 文号: | 2017年第30号 | 关 键 字: | |
| 内容概述: |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第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:一、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,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(试行)〉的公告… | ||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
2017 年第 30 号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
增值税问题的公告
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:
一、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,按照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(试行)〉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)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,不再办理备案手续。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。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,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,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,并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二、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,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,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,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、桥、闸通行费,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:
(一)成品油和道路、桥、闸通行费,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;
(二)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。
三、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、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,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,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。
四、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,金融机构开展贴现、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,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,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。
五、本公告除第四条外,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,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,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。
特此公告。
| 国家税务总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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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17 年 8 月 14 日 |
| 分送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。 | |
|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| 办公厅 2017 年 8 月 14 日印发 |